|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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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0 15:59 文章来源:宝鸡市商务局流通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陈仓区定点办)、财政局:
2004年7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4]34号)下发后,我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实施了上市肉品“三章两证”制度,推进了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了肉品质量的基本稳定。为切实保证肉品质量、规范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及管理工作,保证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的落实,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005]430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肉类食品富含动物性蛋白,是人体所必需的全价蛋白质的主要来源,它具有营养丰富,易于消化、吸收,也易于变质腐败的特点。同时,肉类食品又是人感染人畜共患疾病的主要媒介和引起肉食中毒的主要原因。我国四川部分地区发生猪链球菌病疫情致多人死亡惨剧,再次警示了在屠宰环节加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政府决定,对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的病害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每头6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这是省政府为解决新时期肉品质量和安全问题而采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举措,各县区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建章立制,建立规范的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必须照章规范进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收购或屠宰过程中发现病害生猪(肉尸),一律不得出厂(场),并应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6548-1996)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必须有完整记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如实、完整填定“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见附件),不得缺项,记录表应至少保留3年,存档留查,做为申报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县(区)屠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监督人员应在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三、落实专项补助资金,保证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收购或屠宰过程中发现规定范围的病害生猪时,应按货值的80%向货主予以收购,其收购及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每头600元的标准,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以定点屠宰厂所在县区补助为主,市财政给予造当补助。商务、农业等部门要对当地病害生猪出栏比率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检出率进行科学、客观的测算统计,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标准,确定年度无害化处理费用数额,分级列入财政预算。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月30日前,将本厂(场)当月的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补贴申请表,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致函同级财政部门。每月4日前,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陈仓区定点办)、财政部门应将上月本县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和费用拨付情况报告县区政府,同时抄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商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分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提供的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申请表,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企业。
五、加强管理,严格补助资金使用方向。为充分发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资金的社会效益,切实保证肉品质量,各县区要加强和落实管理措施,加大日常抽查和监督力度,保证资金使用方向。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没有上报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或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有漏项的,视为无效申报,商务部门不予确认。定点屠宰厂(场)违规操作,未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要追回补助,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附件: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宝鸡市商务局 宝鸡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生猪 无害化处理 意见
抄 送:省商务厅、市政府办、局领导
宝鸡市商务局 2006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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