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汽摩下乡俏销最高补贴五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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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30 14:53 文章来源:宝鸡日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本报讯 6月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3个月,已销售各类汽车、摩托车200多辆,农民朋友享受国家补贴超过130万元。
据介绍,3月1日起,我市启动了这一惠民工程。凡农村居民,均可享受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补贴的车型是:从3月1日起到年底,农民将三轮农用车或四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每户限购一辆,只报废旧车不换购新车的不享受补贴;轻型货车载重不超过6吨;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载客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从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每户可限购两辆摩托车。
农民购买补贴车型后,均可在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车均按售价的10%补贴。换购轻型货车或购买微型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均定额补贴5000元。换购新车的,其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再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的低速货车每辆再补贴3000元。购买摩托车按售价的13%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补贴650元。
有关方面提醒农民朋友,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申报补贴时需提供已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账号(可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申报补贴时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销售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账号。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存折上。对不具备乡级兑付条件的,由县财政局审核。我市有关方面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违反规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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