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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01-11 11:07  文章来源:宝鸡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计划发展局、公安局、劳动局、城建规划局、工商局、市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发[2005]37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商发[2005]221号)和《陕西省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陕商发[2005]467号)精神,由市商务局等九个市级部门共同制定了《宝鸡市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此次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
  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属有关外经贸企业及时汇总开展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联系人:赵永娜 联系电话:0917——3650316

             市商务局   市外事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宝鸡海关    市工商局    国家外汇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宝鸡市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发[2005]37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商发[2005]221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商发[2005]467号)精神,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商业欺诈行为,维护良好的对外经济合作市场经营秩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合同欺诈问题。重点清理企业或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核准、资格认定、登记注册,以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为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虚假合同,从中牟利的行为;整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
  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领域重点清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劳务人员订立与实际工作不符的虚假合同、虚构外派劳务项目欺骗群众出国导致劳务人员无劳可务以及利用旅游、商务签证组织外派劳务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领域重点清理利用虚假或不实境外工程项目信息欺骗国内施工单位的行为。境外投资领域重点清理发布虚假境外招商信息欺骗国内投资者、对外做出不实许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任务
  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等对外经济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对未经主管部门核准、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上述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二)对虽经核准、资格认定、登记注册,但违规经营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对超范围经营、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的企业,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暂停或取消其资格认定。
  (三)对以上述活动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力争使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的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各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更加规范,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在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组 长: 张 捷 市商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 王 群 市外事办副主任
    孙西军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 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宝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义成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副局长
    朱宏森 宝鸡海关副关长
    谢世才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利原 国家外汇局宝鸡市中心支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自在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组织调查督办重大事件,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
  (二)专项行动联络员
       翟志坚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科长
       卢 巍 市对外开放办外事科副科长
       宋俊海 市发改委市场流通科科长
       秦长胜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齐有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与监察科科长
       陈 新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科长
       张文彦 宝鸡海关通关科科长
       马振忠 市工商局市场整规办主任
       蒋晓红 宝鸡外汇局外汇管理科科长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1、在对外劳务合作领域: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欺诈行为;
外事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的行为,并负责涉外沟通与联络,协助处理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协助事宜;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超范围经营以及无证企业虚构项目、刊登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欺诈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及时查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欺诈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在对外承包工程领域: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外事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的行为,并负责涉外沟通与联络,协助处理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协助事宜;
  工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证企业以虚假境外工程项目信息,刊登虚假广告进行欺诈的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3、在境外投资领域:
  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商业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外事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的行为,并负责涉外沟通与联络,协助处理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协助事宜;
  工商部门负责对虚构境外招商信息、刊登虚假广告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海关负责对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外汇部门负责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四)设立咨询服务电话
  各部门相关处室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具体承担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活动的联系以及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0917——3650316
  市外办(外事科): 0917——3209906
  市发改委(市场流通科): 0917——3651404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0917——3662449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与监察科):0917——3653480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市场管理科):0917——3226815
  宝鸡海关(通关科): 0917——3307054
  市工商局(市场整顿管理科): 0917——32137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0917——3219694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05年11月开始至2006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
  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工作措施,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月至2006年4月)
  按照实施方案和整治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通过组织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进行自查,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欺诈问题和线索,进行认真追查,核实情况,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5月)
  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探讨建立符合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特点的长效管理机制,完成总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周密部署,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整治方案,狠抓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配合,互通情况,齐抓共管,及时研究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三)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线索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一查到底。对确属商业欺诈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认真进行查处。对属于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企业,要及时转请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利用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进行诈骗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施
  有关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合作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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