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商务局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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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0 16:52 文章来源:宝鸡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专业市场: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促销行为安全有序,根据商务部2007年11月1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2006年10月15日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切实提高对贯彻《紧急通知》和《管理办法》自觉性的认识,确保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营活动有序组织、经济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零售业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零售商经营行为与广大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在消费趋向时尚化、个性化、多样化的新形势下,规范零售促销行为,确保经营活动有序,经济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是构建和谐商业、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内容。规范我市零售商促销行为,对提高我市零售商诚信经商意识、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安全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平安宝鸡”、“诚信宝鸡”,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促销行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零售商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人员拥挤、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的促销活动;不得在价格敏感时期组织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的促销活动;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进行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备案管理。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制度,严格落实促销活动情况备案管理工作。市区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按要求填写《宝鸡市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附后),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县区备案企业的单店面积由县区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每年1月 15日前,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促销活动备案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强化安全管理。要加强促销行为的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零售企业法人作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开展促销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应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切实控制好人流,落实好安全责任,确保人身安全,杜绝严重拥挤踩踏、人员伤亡等事件发生。零售企业必须事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和通道,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根据我市实际,市内单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下同)的零售商,以开业、店庆、节庆等名义开展的较大规模促销活动,应在促销活动开始10天前,将促销活动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向商务等主管部门备案。
五、强化行业监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和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建立健全辖区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对零售企业不良的促销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进行公布。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加大对规范零售业促销行为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零售商自觉遵守,消费者主动维权。要发挥广大群众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监督。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促销行为各环节的监管,不定期地展开市场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零售企业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切实推进我市零售业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零售商促销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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