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2006-04-21 15:16  文章来源:陇县县委办、政府办文件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中 共 陇 县 县 委 办 公 室 文 件

     陇办发[2005]32号
                    

   中共陇县县委办公室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县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关山草原风景区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陇县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陇县县委办公室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5日

            陇县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县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陇发〔2003〕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一)投资方向
  根据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原则,借助外力,启动内力,内外一致,一二三产业联动,支持创办国家产业许可的一切企业,鼓励投资商在以下领域优先投资发展。
  <1>奶畜、果品、蔬菜、药材等产业的种养、加工项目。
  <2>以乳制品为主的食品加工及包装项目。
  <3>旅游业及旅游产品开发。
  <4>建材、化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5>现有工商企业的引资改造。
  <6>创办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7>国家鼓励投资的其它领域。
  (二)投资方式
  <1>鼓励投资者以货币、设备、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出资方式进行投资。采取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经营企业。
  <2>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经营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
  <3>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即来料、来图、来件加工和补偿贸易)
  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等第二产业,县城区实行最低3万元征地保护价,征地前期费用(上缴省、市和资料等)实收,其它费用先给予缴纳,在企业新增县级财政税收中予以返还;农村其它地区,按现行土地征用规定执行。
  〈2〉投资第三产业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清的,留县部分优惠50%。
  <3>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国有、集体或个体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商可以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法定土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办理。外地国有企业和港、澳中资机构对我县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兼并和资产重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市场前景好,并能妥善安置职工的,企业原有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4>客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可在开工前先付出让金的50%,其余部分在项目建成三年内付清。也可缩短土地使用年限,减少出让金。
  <5>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事二、三产业项目,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20%。
  <6>投资农林牧种养殖业,属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的,可按土地出让最低价供给国有土地,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兴办农林牧水项目,年租金可按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计收;属农业高科技项目,对农业产业化具有重大推进作用的,土地租金可给予优惠,亦可享受县政府的扶持政策。租用土地和林地要实行备案制。
  <7>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评估地价作为中方的投资额。
  <8>凡以出让、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设定抵押。
  (二)财税政策
  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1>对新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报批,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后再减半征收三年。
  <3>外来客商投资于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后再减半征收三年。
  <4>外来客商在本县收购、兼并、参股国有、集体企业的,可实行一定优惠。购买企业产权的,按企业实际资产评估值计算,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20%。
  <5>对县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新上的项目,亦可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三)地方性收费政策
  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县内有权决定的各种规费可减可免。属国家、省、市收费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地客商投资项目所在地,用电、水、路、桥,当地乡、村、组不允许收“集资款”、过路(桥)费。
  三、服务保障
  1、加强和完善政务大厅管理,实行一厅式办公,对招商引资项目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招商局协调,政务大厅统一办理。投资商申报资料齐备,5个工作日办完县内手续。15个工作日办完所有手续。同时,允许投资者按到位资金的50%先建设经营,后办理手续。
  2、实行行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引导办理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为外商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3、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于本规定所允许的投资领域的项目,只审报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除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建设、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内容,由有关部门审批外,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4、投资客商投资高新技术、工业、建材、食品加工等行业,可优先进驻工业基地,享受配套服务措施。
  5、规范收费标准,遏制“三乱”现象。县对外开放办会同物价局对境外客商所投资的项目及应缴的各种规费进行调查核实,出示收费明白卡。任何部门和单位除依法办理业务外,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验收、集资;不得随意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在开户、信贷、结算及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及投资额较大的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7、外来客商投资者及其员工在户口、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待遇,投资者需在我县落户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8、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其治安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不滥查、不滥罚、重管理、重教育”的原则。确需检查的,必须报主管对外开放的领导批准,同时出示“特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入检查。
  9、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公、检、法、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环境保障部门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确保其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考核与奖励
  1、实行全员招商。县级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均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个人。目标任务的下达依据部门、单位性质,经济社会发展职能部门与一般部门任务指标区别对待,乡镇依据其地域及经济发展情况及招商引资的基础区别下达。
  2、引进县外投资项目的确认条件:①具有项目引进合同书;②工程必须开工建设;③到位资金不低于引进资金的50%。
  3、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完成情况由县岗责办会同招商局分半年、年终,结合报表,实地查验考核,考核分值占到岗位责任制考核的15%。
  4、对承担环境保障任务的部门,按签订的目标任务内容,结合百人评议结果,分三个等次进行考核。
  5、单位招商引资任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部门、个人工作实绩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与部门、乡镇、单位及领导的评优、兑现挂钩。
  6、乡镇、部门或单位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由财政局在项目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多个部门、乡镇共同争取的、引资建设项目成功的,承担项目建设主要任务的单位奖励60%。
  7、部门和个人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由受益单位予以奖励;引进有偿低息资金,由受益单位按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给予奖励。个人引进无偿资金的(不含计划内项目、资金),由受益单位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
  8、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由受益单位列入建设成本,按实际投资额的0.5%-1.5%给予奖励;引进独资项目的,按项目投产第二年上缴县级税收总额的10%由县财政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进港、澳、台及国外项目,按项目投产第二年上缴县级税收总额的2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9、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新增盈利的,由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县内外客商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友人为我县公益事业捐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县外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证书,县内的由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捐资人民币10万以上者,由县政府建立永久性纪念标志;投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投资的5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名字命名。
  11、县上建立争项目引资金专项基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县上每年拿出专项奖励基金对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年终由县招商局会同财政局统计核实后,由县委、县政府发文明确,县财政局兑现奖金。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县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原则精神,分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首发子站:宝鸡市陇县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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